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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入风投前必做:一人公司章程这5条必须删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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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入风投前必做:一人公司章程这5条必须删除

“我们公司好不容易拿到风投的TS(投资意向书),结果尽调时被指出章程里有‘股东无限担责’条款,直接被拒了!”

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张老板最近懊恼不已——他的“一人公司”原本计划引入2000万风投,却因公司章程中的一条“兜底条款”,让风投机构担心“股东责任无限”,最终放弃了投资。

一人公司(只有一个股东)引入风投,本质是从“独资”转向“股权多元化”。

但许多创始人因“图省事”或“不懂规则”,在公司章程中保留了一些“危险条款”,这些条款不仅可能让风投望而却步,更可能埋下“股东担责”“股权纠纷”的隐患。

今天,我们就结合《公司法》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及风投机构的尽调逻辑,拆解一人公司引入风投前必须删除的5条章程条款,帮你避开“踩坑”。

一、必须删除的条款1:“股东自愿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”

常见表述:“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”“股东自愿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兜底”。

风险在哪?风投机构投资的核心逻辑是“有限责任”——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,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资产隔离。

若章程中明确“股东无限担责”,风投会认为:

· 股东“主动放弃有限责任保护”,可能因个人债务牵连公司(如股东欠债时,债权人可要求公司代偿);

· 公司风险无法有效隔离,风投的资金安全缺乏保障。

政策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三条规定,“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
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”。

若章程强制股东“无限担责”,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可能被认定为“无效条款”。

二、必须删除的条款2:“公司资金可临时用于股东个人需求”

常见表述:“股东因个人需求(如购房、医疗)可临时调用公司资金,无需召开股东会”“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可混用”。

风险在哪?一人公司的核心法律要求是“财产独立”(《公司法》第六十三条)。若章程允许“资金混用”,风投会质疑:

· 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区分,股东可能“挪用公司资金”(如将公司营收转入个人账户);

· 一旦公司负债,股东可能因“财产混同”被要求“连带责任”(法院会推定股东滥用权利)。

真实案例:2023年某一人公司因章程写“股东可临时调用公司资金”,被风投尽调时发现:创始人近1年将公司账户50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房,最终风投以“财产混同风险过高”为由撤资。

三、必须删除的条款3:“股东直接决定公司重大投资”

常见表述:“股东有权直接批准公司单笔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”“股东对重大业务方向有最终决定权”。

风险在哪?现代公司治理强调“权力制衡”,风投机构作为新股东,需要“参与决策”的权利。若章程赋予原股东“绝对决策权”,风投会认为:

· 自己作为小股东“没有话语权”,无法监督公司经营;

· 原股东可能“一言堂”导致决策失误(如盲目扩张、关联交易),损害风投利益。

政策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

但一人公司引入风投后,需调整为“按持股比例表决”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“剥夺新股东权利”。

四、必须删除的条款4:“股东不得随意转让股权”

常见表述:“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”“股权转让价格由原股东指定”。

风险在哪?风投投资的核心诉求是“退出获利”(如上市、被收购、股权回购)。若章程限制“股权转让”,风投会认为:

· 自己“套现无门”,投资回报无法保障;

· 原股东可能通过“低价回购”侵占风投利益(如约定“回购价仅为出资额的50%”)。

市场惯例:风投机构通常要求章程中明确“股权转让条款”,包括“优先购买权”“估值调整机制”等,确保未来退出渠道畅通。

五、必须删除的条款5:“财务审计无需定期进行”

常见表述:“公司无需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”“财务报告仅需股东确认即可”。

风险在哪?风投机构尽调时,会重点核查公司财务真实性(如收入是否虚增、成本是否合理)。若章程允许“不定期审计”,风投会质疑:

· 财务数据可能“造假”(如通过虚假合同虚增收入);

· 无法验证公司经营状况,投资决策缺乏依据。

政策依据: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,“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”。

一人公司虽可“自行审计”,但引入风投后,需按上市公司或机构要求提供“第三方审计报告”。

修改建议:如何调整章程?

删除上述5条条款后,一人公司需补充以下内容,确保合规且符合风投要求:

1. 明确“有限责任”:删除“无限担责”表述,强调“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”;

2. 规范“财产独立”:增加“公司资金与股东个人资金分账户管理”“禁止股东挪用公司资金”等条款;

3. 建立“决策制衡”:约定“股东会按持股比例表决”“重大事项需经2/3以上表决权通过”;

4. 开放“退出机制”:明确“股权转让条件”“优先购买权”“估值调整规则”;

5. 强化“财务透明”:规定“每年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”“财务报告向全体股东公开”。

结语:章程是风投的“安全绳”,更是公司的“生命线”

一人公司引入风投,本质是“从‘个人控制’到‘多方共治’”的转变。

章程中的每一条条款,都在向风投传递“公司是否规范”“股东是否可靠”的信号。

删除那5条“危险条款”,不是“妥协”,而是“保护”——既保护风投的投资安全,更保护股东自身的“有限责任”。

毕竟,引入风投的目的是“借力发展”,而不是“因小失大”。

记住:好的章程,是风投的“安全绳”,更是公司的“生命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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